我们管理条例

教会的管理法

  1. 在耶稣基督的主权之下,此独立浸信教会是自主的,会众制的。教会会友持有适用于管理自身的特有权柄,在一切教会的属灵与属世生活上用以自治1
  2. 鉴于基督是教会的头2,其身子的会众制度有以下的定义:
    1. 基督设立监督的职分作地方教会的牧者以监督教会。因此,牧师有权柄靠着圣灵之带领在圣经的教导之下,于属灵与属世事务上带领教会3
    2. 教会有权柄通过会众制度选立牧师与执事,也有权柄在牧师不符合此职分的圣经之教导时,藉着会众制度的方式予以管教4
    3. 教会会友有藉着圣灵的感动和圣经的教导批准牧师的决定之本分,和顺服带领的本分。圣灵对教会的领导并不会排斥教会的会友,而会藉着肢体确定牧师的带领5。因此,通过圣灵在各个肢体心中的运行,教会得以被圣灵引导6
  1. “众会友执行挑选,差遣与按手的礼” (徒6:1-6,徒11:22,29-30,徒13:1-4,徒15,哥后8:19) “众会友施行教会管教”(太18:16-17,哥后2:5-8,哥前5:4-5)“众会友实行教会之规矩” (太28:19-20,哥前11:2)“信徒皆祭司”(彼前 2:5,9)
  2. “基督是教会的头,有是教会全体的救主” 弗5:23 (哥前11:3,弗1:22-23,弗4:15,西1:18)
  3. “你们应当顺从信服引导你们的人” 来13:17(徒 20:28,提前3,提前5:17,多1,贴前5:12-13,来13:7,彼前5:1-4) 
  4. “人有罪过、当在众人面前责备他 ” 提5:19-20(提前3,多1)
  5. “所以安我的意见,不可搅扰从异邦归服天主的人”…… “那时,使徒,长老和全教会定意在教会中拣选人” 徒15:19-22(哥前12:23-27)
  6. “全体都靠他联络坚固、百节各按各用处、互相辅助、便叫身体渐渐增长、因爱建立自己。“ 弗4:16 (弗4:2-6)

会友的加入

  1. 任何认信主耶稣基督1,给出内心改变的凭据2,接受此教会的教义与实践行动3,并如上所述宣告见证,接受浸水洗礼的人方可成为会友4
  2. 待准的受洗候选人须在教会面前接受查验。入会许可在教会查明其品行及态度之后即可生效5
  3. 其它秉持相同信仰之教会,须藉着先前教会书写的转会信函决定此人是否加入教会6
  4. 曾经委身于浸信教会的信徒,若由特殊情况所致,无法提供转会信函时,应当体现合格的内心改变、行为见证与符合圣经的教义,从而被教会接受。
  5. 被逐出教会的人,若承认其过错,并给出悔改的证据,可被教会挽回接纳7
  6. 教会禁止所有明显地活在罪中的人成为会友8
  1. “主将得救的人、天天加入教会。” 徒2:47(徒2:41,44,罗10:9-10 )
  2. “兄弟啊、人若自称有信心、却没有善行、有什么益处呢。这信心能救他么。” 雅2:14(约一1:6,约一2:4-5,约一2:29)
  3. “都恒心遵守使徒的教训、彼此交接、常常擘饼祈祷。” 徒2:42(罗6:17,撒后2:15,犹3)
  4. “他们中间凡欢喜听信他的话的人、都受了洗。” 徒2:41(太28:19,徒8:36-39,徒10:47,徒16:14-15,徒16:30-33,徒18:8,徒19:4-7)
  5. “所以你看他们结的果子,就可以认出他们来。” 太7:20  (约一1:6,约一2:3,约一2:6,约一2:19,约一2:29,约一4:1)
  6. “于是写信交给他们“ 徒 15:23(罗16:1)
  7. “弟兄们、若遇见人有过犯、你们 被圣灵感动的就应当用温柔的 心规劝他 ” 迦6:1(太18:15,哥后2:6-8)
  8. “这样的人、 同他饮食都不可以的” 哥前 5:11(罗16:17,哥前5:1-13)

会友的责任

  1. 会友有责任增长圣经方面的知识,有持续的属灵生命进步,行为与稳定的信心相称,治服并除去一切不善的性情1
  2. 会友有义务参加每周日的敬拜和周间的祷告会2
  3. 会友应当献上他十分之一的奉献支持教会3
  4. 会友应当敬重并爱戴他们的牧师;每日为他火热地祈祷;顺服他圣经范围内的权柄;时常地关切照料他的服事;维护他的好见证;照各人的力量奉献用以支持他4
  5. 各会友均有责任在教会中,培养且呵护彼此之间的弟兄之爱,并使用合宜的方式,促使他人得到属灵的益处与长进5
  6. 无论何时,会友均有责任严格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也兑现给出的承诺;当有机会能力时,便向世人传讲基督的福音6
  7. 凡离开本地教会的会友,有责任携带先前教会的转会信函,递交与其它秉持相同信仰之教会,并请求加入7。若该会友不在离开教会后的三个月内向先前教会申请转会信函,该教会将拒绝提供。
  1. “他们甚愿受教、日日考 查圣经、要晓得这道是不是” 徒17:11 (弗 5:8,希12:1,约一1:7)
  2. “你们不可止住聚会” 希10:25(徒2:46)
  3. “亚伯拉罕将他所有的、十分中取 一分供给他” 希7:1-2(创14:20 ,利27:30-34,箴3:9-10,玛3:8-12,可12:41-44,路12:20-21,徒4:34-37,徒11:29-30,希7:1-2),,
  4. “学道的应当把一切的需用、供给 传道的“ 迦 6:6(哥前 9:9-14,撒前 5:12-13,提前 5:17-20,来 13:7,来13:17)
  5. “你们若彼此相爱、众人就因此可 以知道你们是我的门徒” 约13:35 (徒4:32-37,哥前12:6-7,哥前12:20-27,雅5:16-20,约一3:11,约一3:16-18,提前5:1-2)
  6. “你们当去劝化万民、作我的门 徒” 太28: 19(太5:14,约4:39,徒1:8,哥后4:1-3)
  7. “我举荐坚革利教会中的执事女弟斐比给你们罗” 16:1(徒15:34-35,哥后3:1-2)

会友的资格

  1. 教会会友有责任通过忠心地委身于教会并参加聚会,以保持其作会友的资格。教会可准许会友缺席的理由有:患病、长期身处异地传福音的事工、以及参军等。
  2. 教会中服事的职责(主日学教师、唱诗班成员、以及唱诗指挥等)仅可授予拥有正式会友资格的会友。服事的会友须忠心地参加所有教会的聚会,显出基督徒应有的样式,并过分别为圣的生活。教会中服事的职责须由牧师委派1
  3. 教会的会友有职责参与教会事务的办理。据圣经要求,获得参加教会事务会议的资格之标准如下:
    1. 须为二十岁以上的弟兄2
    2. 须有正式的会友资格。
    3. 须无有收到转会信函。
    4. 须不在教会管教的执行过程之中
  1. “要在你们中间、拣 选七个有好名声、受圣灵大大地感 动、智慧充足的人 ” 徒6:3( 提后2: 2)
  2. “凡你们被计数 的二十岁以外的人、尸首都必仆倒 在这旷野“ 民 14:29(民 26:2)

取消会友的身份

教会会友的身份可以通过或藉着以下的方式取消1:会友要转到一家秉持相同信仰之教会2,而向教会申请转会信函。

  1. 会友自行决定加入其它教会。
  2. 会友因着不参加教会的聚会或不委身于教会,从而选择丢弃会友的资格。选择不保持会友资格的会友,其会友身份将于六个月后自动取消。
  3. 若会友公开犯罪,被教会管教,且依然不悔改,其会友身份将因着管教而被取消3
  4. 会友改变了自己的信仰,或持有极端的思想,须藉着牧师或执事的建议,取消其会友的身份4
  1. 请参见三及四条列
  2. “ 住了多日、弟兄打发他们平平安安地回到差遣他们的人那里去。惟有西拉决意住在那里。” 徒15:33-34 
  3. “若不听从他们、就告诉教会。若不听从教会、就将他看做外邦人和税吏一样” 太18:17(罗16:17;哥前5:9)
  4. “ 他们从我们中间出去、因为原不 是属我们的 ” 约一2:19(撒后3:6;撒后3:14)

教会的职分

  1. 合乎圣经的教会之职分有两个,即牧师与执事。牧师的职分也可称为监督或长老的职分。天主呼召并赐给教会牧师的职分的原因是为了造就圣徒并建立基督的身体。他有监督教会的责任。执事的职分是天主就教会所需而赐下的,是一个作仆人的职分,此职分并没有管理的权柄1
  2. 教会的牧师若遇死亡或被免职,教会有义务尽快地邀请一位无可指摘的牧师接任。教会须提前两周公告举行事务会议,会议中须有四分之三或更多的会友出席并投同意票,而后方可准许对该牧师的邀请。该牧师有责任在教会中忠心稳定地讲道,执行教会的礼仪,主持教会中的事务会议,并负好他诸多职分内的责任2
  3. 若教会有需要选立执事,须藉牧师的任命并通过会众的选举以委任执事。执事的责任有:在牧师的监督之下,处理教会的属世需要;并辅佐牧师以协助他尽善其责任。执事的标准有:在教会并社会中有好名声,受圣灵感动并有属灵的智慧。被委任的执事若符合圣经之标准,可在教会中持续此项服事3
  1. “他所设立的有使徒、有先知、有传福音的、有牧师和教师、为要造就圣徒、司理教事、建立基督的身体、” 弗4:11-12 (提前3:1-13,多1:5-9,徒6:1-6)
  2. “教会须有牧师” (多1:5) “立牧师与执事的方式必须合乎新约教会的规律“ (徒13:1-3,徒6:1-6)
  3. 提前3:8-13,徒6:1-6

教会的会议

  1. 教会务必稳定地在主日聚会,以公开地敬拜全能天主1
  2. 会友有义务每周至少参加一次祷告会2
  3. 教会应当按照牧师所定的日期遵行主餐的礼仪3
  4. 教会的事务会议须根据牧师的认同与教会的需要举行。教会若要办理事务,至少需有教会的一半或更多的弟兄参与4
  5. 若没有牧师的认可,任何人或团体不得以教会的名义组织、开展项目或活动
  1. “七日的头一日、门徒聚集擘饼。保罗要在次日起行、就与他们讲道、讲了许久、直到夜半。” 徒20:7(约20:19,哥前16:1-2,西2:16-17,默1:10)
  2. “应当彼此相顾、激发爱心、劝勉行善。你们不可止住聚会、效法那些止住聚会的人、但当彼此劝勉、既知道那日子近了、我们更当如此。” 来10:24-25 
  3. “祝谢了、就擘开说、你们拿这个吃。这是我的身体、为你们擘开的。你们应当如此行、为的是记念我。在饭后拿起杯子来、也是这样说、这杯子就是因我血立的新约。每逢喝的时候、你们应当如此行、为的是记念我。” 哥后11:24-25
  4. “从前教会将二人交付天主、求天主施恩、使他们能去办理现在已经办完的事、就是在这地方。到了、就聚集教会的人、述说天主用他们所行的事、并天主怎样为异邦人开了信道的门。” 徒14:26-27 (徒15:30)
  5. “你们应当顺从信服引导你们的人。他们时刻挂念你们灵魂得救的事、将来为你们也被审问。你们当叫他们心里欢喜无忧、不然、就与你们无益了。” 来19:16 

教会管教的原则

  1. 当一位会友因言语或行为冒犯了他人犯罪时,若仅是他有罪,且在没有其他人知道的情况下,被冒犯者无须与他人提及或商议此事,但须寻找与冒犯者单独谈话的机会,若是可行,以客观的角度去和解问题。若问题最终得以解决,被冒犯者无须再向任何人提及此事1
  2. 若问题没有得以解决,被冒犯者有义务私下寻找一位或两位,最多不过三位能帮助和解问题的会友,一起私下与冒犯者寻求和解。若问题最终得以解决,被冒犯者无须再向任何人提及此事2
  3. 若经过上述步骤后,依然无法解决问题,被冒犯者有义务将问题呈与教会,以便解决问题3
  4. 若有会友触犯当地法律,或有不正当行为,知道此事的会友有义务当面或致信请问他,并告知自己须将此事呈与教会,以便于给冒犯者机会为自己辩护4
  5. 若一位会友犯错,而后愿意主动在教会面前承认其过错,并显出悔改的心,教会无须进一步管教,除非该会友行了触犯当地法律的罪,或在圣经中确有关乎此罪的管教原则5
  6. 若一位会友不愿意在教会面前为罪行做出解释,或在教会面前拒绝教会的管教,不愿意悔改,教会即须将他逐出6
  1. “倘若兄弟得罪你、你就去在背地里责备他。他若听从、就是你救了你弟兄了” 太18:15(路17:3;雅5:19-20)
  2. ”若不听从、你就带一两个人同去、因为无论什么事、必凭着两三人的口做见证、方能定局。” 太18:16
  3. “若不听从他们、就告诉教会。” 太18:17(哥前6:1-8)
  4. “你应当提醒他们、叫他们顺服执政的、掌权的、遵他的命、随时愿行各样善事、 不要毁谤、不要争竞、须要和平、在众人身上大显温柔”  多3:1 -2(罗10:1-7;提前2:1-2;彼前2:13-17)
  5. “弟兄们、若遇见人有过犯、你们被圣灵感动的就应当用温柔的心规劝他、又当自己小心、惟恐也受迷惑。” 迦6:1  (诗141:5;罗15:1;哥后2:7 )
  6. “若不听从他们、就告诉教会。若不听从教会、就将他看做外邦人和税吏一样。我实在告诉你们、凡你们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 太18:17-18(哥前5:4-5)

教会的安立与差派

  1. 若教会通过敬虔的态度、热心与“善于施教”之行动得以证明一位本教会的弟兄被天主呼召做祂的事工,在教会听过其讲道后,教会可准许他做基督福音之服事1
  2. 若经过教会的认可,已经开始服事的讲道者达到圣经所规范的标准,教会在查验该弟兄符合圣经之标准之后2,可施行按立3
  1. “安提约教会中有几位先知和教师、就是巴拿巴、和称呼尼结的西面、古利奈人路求、分封的王希律的同学玛念并扫罗。” 徒13:1 (太9:38;路10:1-2;徒6:3;徒6:6;徒13:1;徒15:32)
  2. “不可轻易给人行按手的礼、不可与人同罪、自己务守清洁.” 提前5:22 
  3. “他们事奉主禁食的时候、圣灵说、应当为我分派巴拿巴、扫罗、去做我召他们所做的事、于是、禁食祈祷、按手在他们头上、打发他们去。” 徒13:2-3 (弗4:11;提前4:14;提后1:6)

教会的支持与奉献

  1. 根据圣经的教导,教会的奉献是供应教会正常运行的费用1,是供养牧师并他家人生活的费用2,也是支持教会所有事工的费用3
  2. 教会有义务支持将福音传至天下之事工4,并保持有支持福音传开的体系,各会友当按天主的祝福给出其收入十分之一奉献之外的奉献,用以支持福音的传播。
  3. 教会有义务管理好天主所赐的财务。牧师为了避免财务的诱惑有自由委任一位财务主管协助牧师。财务主管须保存有真实且准确的账簿,并记录教会所有的收入和支出。牧师或牧师所安排的弟兄必须于每周在教会一切财务流水上签字。牧师有责任每年与财务主管对账一次。
  1. (徒11:28-29;哥前16:1-3)
  2.   “主也是这样吩咐传福音的、要靠着福音养身。” 哥前9:14
  3. (徒4:34,徒6)
  4. “然而我遭难的时候、你们供给我、也是美事。” 腓4:14 (腓4:15-18)

教会的解散

在还清所有教会的债务之后,教会所有的财产应赠与任意接受此教会信条与公约的浸信教会1

  1. “司提反被害、扫罗也欢喜。那时候、在耶路撒冷的教会、大遭逼迫、除了使徒以外、门徒都分散在犹太和撒玛利亚各地方了”……“那分散的人往各处去传福音。” 徒8:1-4

管理条例的修改

在任意事务会议上,若有教会出席的四分之三或更多的会友支持修改教会的管理条例,即可修改。此事务会议须至少于两周前的任意普通会议上,公开通告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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